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莊淑惠
被 告 乙禾木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建誠
曾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曾建誠之戶籍地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遷移至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惟本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未向該處所送達,則被告曾建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