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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莊淑惠  
被      告  乙禾木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建誠  

            曾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曾建誠之戶籍地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遷移至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惟本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未向該處所送達,則被告曾建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