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鄭垂彰
上列上訴人與興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11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