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