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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君緯  
被      告  楊林國際行銷批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雅如  
被      告  林玟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第79至83頁),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被告楊林國際行銷批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楊林公司)邀同被告楊雅如、林玟筑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如附表編號㈠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到期日117年8月30日,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1.720%加碼0.575%計算,目前為年息2.295%;編號㈡於111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到期日117年11月23日,借款利率同前,目前為年息2.295%;以上兩筆借款,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等自114年2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被告楊林公司又停止營業,迭經原告催繳,惟迄未獲回應,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55,4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且陳明: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催告書、掛號回執聯、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郵政儲金利率表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經調查結果,核與原告主張相符。綜此,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被告楊林公司既向原告借貸金額,尚有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楊雅如、林玟筑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被告楊林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855,440元,及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35,079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起訖期間
違約金計算之起訖期間及計算標準
連帶保證人
週年利率
結算起日
結算迄日
結算起日
結算迄日
違約金計算標準

 ㈠

91,835元
2.295%
114.2.28
清償日
114.3.31
清償日
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20%。
楊雅如、林玟筑

826,868元
114.2.28
114.3.31
小計
918,703元







 ㈡

193,658元
2.295%
114.2.23
清償日
114.3.24
清償日
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20%。
楊雅如、林玟筑
1,743,079元
114.2.23
114.3.24
小計
1,936,737元







合計
2,855,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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