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第一食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鄭明訓
被 告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請求權基礎不明,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