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潘琬茹
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0,000元(即本件系爭房地之契約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