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立龍井國民中學
兼
法定代理人 國立民
上 訴 人 許慈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慶祥、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至3項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等2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臺中市立龍井國民中學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國立民500,000元、許慈惠400,000元,此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575元。上訴聲明第4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等2人應將原判決附件1所示勝訴啟事,以如原判決附件2所示方式為刊登,此部分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3,075元(28,575元+4,500元=33,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