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上列上列人與被上訴人黃國華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