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 告 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政祥
被 告 曾妙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3頁第19至20行「既原告並為同意免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既原告並未同意免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及被告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政祥得抗告。
被告曾妙文如已對第一審判決提起合法上訴則不得抗告;如否,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