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被 告 張秋麟
訴訟代理人 張佩綺
被 告 張景瑞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具狀(繕本請逕送對造)陳報:被告張秋麟於110年11月15日與訴外人康聰賢所訂「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中,就買賣標的即烏日區中山路三段550號、598號建物之個別買賣價金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