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雯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92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1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