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0號
上 訴 人 陳癸彬
被 上 訴人 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蔣筱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5,4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