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蔣筱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癸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蔣筱薇與陳癸彬就本件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13,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