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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蔣筱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癸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蔣筱薇與陳癸彬就本件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13,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