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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日商卡樂芙厚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山Su, Ching-Shan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趙文瑜律師
被      告  古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公司名稱「日商卡樂芙厚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日商卡樂芙厚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