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7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張邵崴即有口芙和有在喝商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22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0,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