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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3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  

被        告  廖訂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