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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0號
原      告  許郭玉萍
訴訟代理人  廖立頓律師
被      告  允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政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律師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查詢公司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305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查詢公司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提出允誠股份有限公司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文件,由原告、原告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或複製電磁紀錄之方式供原告查閱,是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之價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原告已繳4,500元(見本院卷第39頁),尚欠16,305元(計算式:20,805-4,500=16,30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