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允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郭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查詢公司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