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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08號
原      告  佾岳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佾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采嫺


被      告  蔡承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裁定,限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7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