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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富田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榮  


被      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