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⒈表1部分扣除優先債權後之可供分配金額為4,527,800元(計算式:執行所得金額4,801,000元-262,631元-10,569元=4,527,800元)。
⒉剔除表1債權次序3、4、5、6、17及12逾66,797,352元之部分後,全體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522,731,351元。
⒊「債權額比例」欄為原告普通債權數額除以全體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表1原告普通債權額合計350,325,880元,債權額比例0.670183,變更後可受分配金額3,034,465元。
⒋表2部分扣除優先債權後之可供分配金額為3,128,690元(計算式:執行所得金額3,360,000元-7,396元-223,914元=3,128,690元)。
⒌剔除表2債權次序9逾66,797,352元之部分、次序14及表1分配到之金額後,全體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518,203,551元。
⒍表二原告分配不足部分合計347,291,424元,債權額比例0.670183,擴張後可受分配金額2,096,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