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科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鴻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被 告 峻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景昌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宣判,因兩造均陳明已達成和解,因此本件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