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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粘舜強  
被      告  羅妙芳  

            廖偉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於同年月6日提出「民事陳報(四)狀」記載兩造近日多次商談調解可能,倘若兩造於同年月19日達成調解條件,請移付調解等語,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