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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26號
上  訴  人  孫品豐  


被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8,089元(計算式:判決主文第1項本金1,807,921元+主文第2項本金572,615元+如附表所示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違約金=2,408,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80萬7,921元
114年4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123/365)
3.64%
2萬2,176.5元
2
違約金
180萬7,921元
114年5月14日
114年8月13日
(92/365)
0.364%
1,658.73元
3
利息
57萬2,615元
114年6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62/365)
3.64%
3,540.49元
4
違約金
57萬2,615元
114年7月14日
114年8月13日
(31/365)
0.364%
177.02元
小計
2萬7,552.74元

2萬7,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