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王奇威即雅茿實業社
被 告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200元,第2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7,000元(計算式:510,000元+267,000元=777,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9,200元(計算式:2,322,200+777,000元=3,09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