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智豪
劉煜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佳全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98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