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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佩珊  
被      告  鑫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光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被告林峻毅之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