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3號
原 告 星河療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嚴霏
原 告 閩睿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3,647元(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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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125萬4,762元-66萬1,115元=59萬3,647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