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楉淇間請求償還侵占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陳楉淇之請求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