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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13號
原      告  蔡秀美即聖強紙器行

訴訟代理人  傅昱翔  
被      告  博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政  
訴訟代理人  詹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分別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被告提出之時效抗辯,請原告依民法第129條以下規定提出有無中斷時效之事由及證據,針對此部分若有證據聲請調查亦應一併提出。
 ㈡針對被告主張其得依採購單之備註欄第1、2項規定取消訂單,請原告表示意見。
 ㈢被告主張有陸續給付原告貨款,請被告提出匯款單並製作表格列出被告之匯款日期、時間、金額、係支付何筆採購單之何筆貨款,俾利法院審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