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贏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建凱間返還協議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