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 告 仁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郎怡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