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 告 宏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任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丁茂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529元、265,443元(本院卷第59、71頁),惟查原告主張兩造簽立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因系爭租約約定之租期於114年8月10日屆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00號房屋1樓約60坪,及2樓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第1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6,000元(本院卷第11頁)。嗣原告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115年4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上如編號A1面積233.91平方公尺即1樓部分、A1+A2面積405.49平方公尺即2樓全部及編號B為前方地坪面積38.13平方公尺範圍,騰空遷讓返還與原告。㈡被告應自114年8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第1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6,000元。經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屋相近之同路25巷11弄13號房地,於113年4月11日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50,764元(計算式:38,000,000÷252.05≒150,76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參考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之課稅原則,計算土地每平方公尺為105,535元(計算式:150,764×0.7≒105,535),房屋每平方公尺為45,229元(計算式:150,764×0.3≒45,229),依此計算請求返還部分價值為32,943,472元【計算式:105,535×土地面積38.13+45,229×房屋面積(233.91+405.49)=32,943,47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22,472元(計算式:32,943,472+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第㈡項按月給付186,000÷30×45=33,222,4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924元,原告僅繳納282,972元(計算式:17,529+265,443=282,972),尚欠39,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