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李昀儒
被 告 黃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致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