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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李昀儒  
被      告  黃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致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