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21號
上 訴 人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秀美即壹叁玖微細企業社(下稱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86,27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是以,上訴人對於本訴之上訴部分,其上訴利益為2,486,270元;上訴人對於反訴之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則為61,734元(見本院卷二第120頁)。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2,548,004元(計算式:2,486,270元+61,734元=2,548,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