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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  


被      告  江沛宣  
            吳智寧  
            江碧琦  
            江環琦  
            江芝琦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品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