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3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彭椿嵐 住○○市○○區○○路0段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6萬376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⑴訴外人ALLIANCE INTERNATIONAL VENTURE INC.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往來契約書向原告借貸,並於同日簽立動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美金(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利率之約定詳如動用申請書所載,嗣後ALLIANCE INTERNATIONAL VENTURE INC.偕同被告於112年12月11日申請本筆借款截至112年12月10日止積欠之本金加計利息後到期日展延5年至117年12月11日,本金攤還寬限1年,利息按月繳息,本金另於寬限期滿後按月攤還,利率則按TERM SOFR 6個月利率加碼1.82%計算。⑵ALLIANCE INTERNATIONAL VENTURE INC.另於112年3月16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BLINK TECH INC.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往來契約書向原告借款,並於112年3月20日簽立動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80萬元,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利率之約定詳如動用申請書所載,嗣後ALLIANCE INTERNATIONAL VENTURE INC.偕同被告及BLINK TECH INC.於112年11月28日申請本筆借款截至112年11月28日止本金到期日展延5年至117年11月28日,本金攤還寬限1年,利息按月繳息,本金另於寬限期滿後按月攤還。上開2筆借款,另依授信往來約定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ALLIANCE INTERNATIONAL VENTURE INC.未依約償付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376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往來約定書、動用申請書、申請書、調整利率約定書、外幣放款帳卡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65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三)本件ALLIANCE INTERNATIONAL VENTURE INC.向原告借貸前述款項,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6萬376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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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
| | | |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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