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4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煜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詩婕
被 告 李承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28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4年11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違約金,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253萬50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21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萬280元,尚應補繳1萬93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被告張詩婕、李承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