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蘇聖鴻  
            蘇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74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