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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09號
原      告  王政寧  
被      告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共同發票人、背書人身分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