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16號
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雲松
訴訟代理人 黃建豪
被 告 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
被 告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宗慶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