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34號
上 訴 人 吳秋月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全、英豪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和平、遠晟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計算式:30萬元+30萬元=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