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56號
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淑德、黃必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