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9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玉珊
被 告 張峯明
許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玉珊、張峯明、許乃文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張玉珊、張峯明、許乃文(下稱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7日邀同被告張峯明、許乃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分為2帳號,各為1,000,000元、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3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借款利息年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945%機動計息。另被告公司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應另加計以自本金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年利息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息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原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公司復邀同被告張玉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張玉珊除於原借據上簽名外,並另立有同意書為證。然被告公司就上開債務自114年8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還本,經原告依系爭借據第13條約定,就被告公司於原告處之存款行使抵銷權後,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未還。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存款利率表、同意書、放款主檔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而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公司有借用系爭借款,且未依約定期日清償借款之本息。又被告張玉珊、張峯明、許乃文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基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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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7,651元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利息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利息利率之20%計算 |
| | | 630,606元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利息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利息利率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