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浮雲客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被 告 新漢智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以民事追加起訴暨準備(二)狀,主張依兩造間之契約第1條第5項約定,聲明請求被告交付112年8月7日專案驗收單「倉儲控制區可程式控制器PLC AS228R」之帳號密碼,而為訴之追加(即聲明第3項)。查依原告所陳報被告曾提出關於上開帳號密碼之報價資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元(含稅),此應得作為認定原告就訴之追加所可得受之利益之參考,本院爰核定原告就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