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景鍠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並回復原狀等事件,惟本件有下列不合法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項、第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7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附件債權計算書記載核定為702,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原告僅繳納7,710元,尚欠1,720元,認有命補繳必要。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劉★★」部分,其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不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提出「被告劉★★」之正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俾使法院確認起訴對象為何,並提出被告劉景鍠及 「被告劉★★」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與該筆土地異動索引(權利人及義務人等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請勿遮掩),俾利法院判讀。
四、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俾利法院送達被告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