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 告 昆為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卓睿騰
訴訟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
被 告 建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聰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768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4,036,88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0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5,63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11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48,768元,尚不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