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1 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尊寶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萬6,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