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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被      告  黃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柒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參仟元,或同面額之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期間均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0日止,約定借款利率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政利率)加年息0.575%按月計付,並於郵政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加碼計算。而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利息起算日之郵政利率為年息1.72%,約定利率為年息2.295%。
(二)被告復於111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3所示,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26年11月14日止,及借款如附表編號4所示,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21年11月22日止,約定借款利率均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下稱計價利率)加年息2.57%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而附表編號3、4所示借款利息起算日之計價利率為年息1.74%,約定利率為年息4.31%。
(三)被告上開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40萬元,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遲延還本或未依約履行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如有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原告得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3年9月1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屢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本金357萬6,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資金來源暨用途切結書、授信契約書(限此次周轉性支出專用)、撥款委託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通知書、存證信函、郵政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計價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22頁、第145至261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貸440萬元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57萬6,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民國/新臺幣):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約定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1
95萬元
58萬2,304元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萬元
3萬0,644元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37萬元
124萬4,844元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31%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03萬元
171萬8,524元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31%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