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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家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等語。是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1,491元(計算式:判決主文第2項本金2,185,044+判決主文第5項本金936,447=3,121,4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